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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香港企業文化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為了促進香港企業文化的交流和發展而成立的非盈利性的群眾性團体。
第三條 本會宗旨:推動香港企業文化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五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熱心支持本會活動;
(四)個人會員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
第六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本會秘書處核發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本會服務的优先權;
(四)本會有償服務的优惠待遇;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和公共關系職業道德准則,不得從事有損于本會聲譽的活動,若有違反,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机构
第十條 本會最高權利机构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
(三)審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因特殊情況必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机构,在閉會期間可委托秘書處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資格取消;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八)理事會日常工作委托秘書處具体辦理。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理事一般應是會員單位代表,理事人數不應超過會員總數的六分之一,必要時可設名譽理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可以行使第十四條第一、二、三、五、六、七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社會相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体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机關批准同意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宜兼任其他團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落實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展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划;
(二)決定辦事机构工作人員的聘用(和副秘書長的聘任);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基金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香港政府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离職時,必須与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原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机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机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社團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理事會表決過后提請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有關部門核准。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机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机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与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或秘書處。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机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或秘書處。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机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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